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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趁上班前來區廳變更住所,據說外國人搬家14天內要申請變更住所,不然會出入境管理局被罰30~100萬。

 

上個月搬家之後一直忙東忙西,遲遲沒申請,但好險在區廳申請免等免錢更免罰金。但好孩子還是不要學,搬家14天內趕快去登記住所!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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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老小姐Iri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